关于印发《山西省劳动关系协调员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30日
山西省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41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人员范围
(一)各类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二)各类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中从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中从事劳动用工和集体协商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四)各级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及相关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中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五)其它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认定等级和方式
(一)认定等级。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中级工)、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工)、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技师)、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高级技师)(三级以上需逐级报考)。
(二)认定方式。
按照“以考为主、考评结合”的原则,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其中四级、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二级、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为合格,分别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相关知识以及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采用工作论文、典型工作任务处理、项目评审等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为合格。
(三)证书发放。
经考试考核评审成绩合格者,由各认定评价机构按照统一的证书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并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示,纳入全国技能人才统计。
三、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四、认定评价机构遴选备案
符合《关于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41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有意愿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自主评价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按照“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的原则,按规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市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机构申请增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并填报《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增加职业(工种)备案表》(附件1)。
目前已备案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的评价机构可继续开展认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省人社厅负责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统筹管理、质量监督和认定评价机构遴选备案,汇总统计认定结果,并对各市认定工作进行督导。各市技能人才评价监管服务机构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考察认定评价机构场地、选聘命题专家、建立题库(卷库),认定评价机构由所在市人社局审核评估后,统一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由省人社厅审核公示。符合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条件的人员须填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附件2)。
(二)强化主体责任。
各认定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认定方式、考评内容及考评人员等要求开展认定工作,不得超范围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妥善保管认定工作全过程资料,确保认定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市要加强本地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备案(受理)、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认定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建立事前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机制,日常督导与专项督查、现场督导与远程监控相结合,对认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四)实行保障激励。企业职工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被企业聘用后,企业可参照《山西省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自主决定对标专业技能岗位人员兑现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省人社厅适时组织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进行奖励。
联系人:
劳动关系处 王常明 0351-3046820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李昌顶 0351-4727112
1、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增加职业(工种)备案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